本文源自律师 Andrea Aloi 在米兰大学 LABANOF(法医学人类学与牙科学实验室——法医学系)完成的实验性研究论文,导师为 Cristina Cattaneo 教授。
海难事件
2015年4月18日,发生了我们所知最为惨烈的海难之一:一艘23米长、悬挂厄立特里亚国旗的渔船在距离利比亚海岸约77海里的海域沉没。幸存者28人,确认死亡24人,根据最初估计,失踪人数在700至900人之间。 这一消息震动了公众舆论,并促使意大利政府启动了一项大规模的遗体与船体打捞行动:2015年5月7日,由意大利海军派出的舰艇编队——包括一艘护卫舰和两艘扫雷舰——在370米深的海底发现了船体。随后于6月10日正式开始打捞作业,参与方包括意大利海军、消防部门以及军事红十字会。
在打捞行动同步展开的同时,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亦随之启动。该项工作由失踪人员特别专员办公室负责,并由米兰大学协调的专项工作组予以支持,成员包括该校以及巴勒莫、卡塔尼亚和墨西拿大学法医学研究所的专家。
遇难者身份识别:为何重要?
此时,一个问题自然浮现:为什么要识别海难遇难者的身份? 在国际社会未能发挥其本应承担且必要的积极作用的情况下,意大利承担起了这一任务。这不仅体现了该国在尊重逝者尊严方面源远流长、根基深厚的传统,也切实回应了遇难者家属现实而迫切的需求。为每一位海难遇难者赋予姓名,不仅有助于其亲属完成哀悼过程,也使他们能够主张原本可能被剥夺的法律权利与社会认可。例如,遇难者孤儿的家庭团聚权、继承权,以及在许多非洲国家中加诸于被视为“被遗弃者”的社会污名。相关主体往往是弱势群体:年幼的孤儿与寡妇。 如果缺乏身份识别,海难的最终受害者将远远多于大海所夺去的生命。
不完整的法律框架
2015年4月18日海难遇难者遗体的打捞,源于意大利政府的一项政治决定,该决定通过动用武装部队的人力与装备,并依据特定合作协议引入部分学术机构得以实施。事实上,负责调查两名涉嫌船长、并就过失沉船、过失致多人死亡以及协助非法移民罪展开诉讼的卡塔尼亚检察院,并未认为有必要自行下令进行遗体打捞与身份识别。正如卡塔尼亚检察长所言,此类活动“对调查无用”,且“无法下令实施,因为检察机关的决定属于严格的程序性选择”。这一立场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无疑是合法的,但有必要将其与几年前西西里另一检察院所采取的不同立场加以对照:2013年,在另一起造成重大伤亡的海难后,阿格里真托检察长下令打捞遗体,“以识别死者身份、提取DNA并与家属进行比对”,认为该行为“属于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遇难者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两家检察院决定之间的矛盾——以及其各自的合法性——正是当前刑法体系仍处于转型过程中的规范性与系统性缺陷的体现。
刑法中的被害人
在此有必要作一前提说明:刑法史本质上是关于犯罪人、其脱离私人复仇以及国家独占惩罚权的历史。整个刑事诉讼体系围绕犯罪人而构建;随着自由主义与保障主义原则的确立,被害人逐渐被边缘化,仅作为犯罪人主导之诉讼中的陪衬角色。刑罚理论亦随之演变:强调对被害人损害的报应刑理论,被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理论所取代;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人以确立法的确定性、对其进行改造,若无法改造则予以隔离。在这一过程中,出于对司法沦为复仇的担忧,被害人被长期忽视。卡塔尼亚检察院的决定正植根于这一理论脉络与深厚的法律传统之中:若现有证据足以支持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则无需打捞遗体并赋予其姓名。 另一方面,近年来,一种新的程序性人文主义正在逐步确立,传统诉讼中的情感中立让位于对被害人角色的更高程度承认。欧盟立法者通过2012/29/EU号指令体现了这一新敏感性,该指令确立了关于犯罪被害人权利、援助与保护的最低标准。其第9项序言指出:“犯罪不仅是对社会的侵害,也是对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侵犯。”该指令第1条进一步规定:“成员国应确保被害人得到承认,并以尊重、敏感、个性化、专业且不歧视的方式对待……”(加粗为本文作者所加)。该指令已通过2015年第212号立法法令纳入国内法,并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第90-bis条,确立了一部真正的被害人权利宪章(若被害人因犯罪死亡,则其家属适用第90条)。然而,如同常见情形,指令的转化并未伴随程序结构的系统性改革,而是通过零散修订完成,事实上加剧了体系性异常。尽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空间得到扩展,但其身份识别却未被明确规定;然而,该活动不仅是权利赋予的前提,更是符合指令解释要求的法律必要性。阿格里真托检察院的决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出的,尽管其发生在指令转化之前,且所提及的是附带民事当事人而非被害人,但其精神显然与该指令相一致。
协助非法移民罪
如果说上述两种法律参照解释了检察院决定的差异,那么仅从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出发,也足以促使卡塔尼亚检察院下令打捞遇难者遗体。根据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12条第3款b项,任何人若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国家领土并使其生命或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将被处以监禁,“并对每一名被运送人员处以15,000欧元罚金”。因此,遇难者人数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至少也是确定刑罚所必需的因素,故调查活动理应包括——即便不进行身份识别——至少进行遗体打捞与人数统计。
制度局限与未来展望
这正是意大利政府作出决定时所处的法律背景:在检察机关未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实施遗体打捞与身份识别;该决定符合国内及欧洲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述保护体系无疑代表了对海难遇难者权利保障的重要进步,但其仍存在双重局限:一方面,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框架之内;另一方面,身份识别所需的技术时间难以与诉讼效率要求相协调。 尤其是前一点尤为关键:意大利对2015年发生于公海的海难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基于协助非法移民罪的关联性,其终局行为——幸存者登陆——发生在国家领土内(即便登陆系救援人员所为,该干预不仅是可预见的,甚至是被预期并诱发的)。若未来发生的海难同样位于公海且无幸存者,则将产生意大利司法管辖权缺失的问题,其结果是遇难者将被遗弃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永远等待正义的实现。 因此,该问题应在国际层面,至少在欧盟层面加以解决。事实上,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诸多原则均指向为地中海海难遇难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保护的必要性。然而,明确的适用框架尚付阙如,更根本的,是国际社会成员缺乏相应的政治意愿。